人性兽性各走半边——第二章 兽性的假面舞会(三)


在很多人眼里,人类的道德感是人来自神的一个证明,是上帝的律令,真的是这样的吗?下面的内容引自我在201476日发表的公共号文章《道德模范与缺德齐飞的奇葩国度--道德大棒之妙用2之三》(照例被删)
道,本指道路,后来也被用作规律、规则、道理等。
德,本来是指与天地通灵的能力,有了这个能力才能当王,当年的商汤,周文武王都是有“德”之人。后来演化成为上天赐予皇帝、国王们的才能,有了这种才能才可以坐在宝座上,没有了“德”就得滚蛋。再接着“德”成了文明的象征,用在普通人身上是说明这人的品行端正。
两字相加,与西方文字的“Moral”等同意思,基本是指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行为准则,靠风俗及习惯约定俗成,没有强制执行力,但你违反了则很难在你生活的圈子里面混。同情、互助、公平、公正、友爱、宽容、自我牺牲等等都是这里面的内容。
美国马里兰大学(Maryland University)的生物学家Gerald Wilkison做了一个通过野外及实验室观察吸血蝙蝠的社会行为模式的生物社会学研究课题。这些吸血蝙蝠100%靠吸取哺乳动物的新鲜血液活命,而且新陈代谢很快,如果三天之内它们无法吃到一次“热”的鲜血就会饿死。但从活着的哺乳动物身上,比如牛、猪等不被发觉地偷偷吸到血液对成年蝙蝠也不是容易的事,Wilkison观察到,几乎三分之一的年轻吸血蝙蝠是空手而归的。在这样苛刻的生存条件下吸血蝙蝠是如何生存及扩大族群的呢?Wilkison先是在吸血蝙蝠巢穴里潜伏观察,发觉吸到了血的蝙蝠不仅会将血液喂食给自己的后代,而且还会喂给其它空手而归,饿着肚子的蝙蝠。为了更准确地获得数据,Wilkison在实验室里建立起一个吸血蝙蝠族群,在可控制及可辨认的条件下研究吸血蝙蝠的社会生活。他发现,吸血蝙蝠会将血液给需要营养的同伴,而往往它们是互相帮忙,得到帮助的往往是上次帮助过它的蝙蝠。如果一个吸血蝙蝠自私自利,从不给别的蝙蝠血液,那别的蝙蝠下次也不会给他血液。Wilkison 发现,那些自私自利的吸血蝙蝠的后代有一半活不过4周,两代以后,这些自私自利者就死光,绝后了。互助实际是吸血蝙蝠的生存保障,总体上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而从这里又可以推导出,友好对待邻居,实际也是一种生存技巧,是一种得到帮助的保障。


       
从吸血蝙蝠的试验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的产生是因为有用,即道德之所以是好的是因为有用。坏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为奉行这样行为准侧的社会性动物是无法存活的。
之所以强调社会性动物是因为道德讲得是个体之间的交往准则,如果是类似老虎、猫这样的独行动物不需要交往规则。
生物学家在与人一样群居生活的动物种群中发现很多人类道德里面也有的内容:公平、信任、亲情、宽容、和解、同情,甚至还有自我牺牲(抹香鲸在对抗鲨鱼掠食时会牺牲自己保护未成年抹香鲸),对长辈的追思等等。(以上资料全部来源与德国《GEOWISSENNr.35 20053月)
我在《洗脑的历史》第十一章里谈到公平、公正、自愿、互助是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在论述过程中,我列举了英国考古学家在土耳其东南部的Çatalhöyük的发现,在一个9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族群聚集地,有2000多间房屋,家庭之间基本没有贫富差别,男女也是平等的。有兴趣者可查阅。
另外,诚实这个道德概念必须单独拿出来说说。在氏族,或种群内部,诚实是不用特别提出的,因为诚实必须在互助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不诚实的人会被踢出族群,无法生存,所以诚实是群体生活必须的前提。但在部落战争,甚至是狩猎过程中,诚实显然不是一个好事,事实上狩猎,战争本身与道德没有什么关系。
上面说了这么多,无非是要说明,道德产生于亿万年的生物进化过程中的社会生活,是社会化生活的动物选择,也是基于动物利己主义的社会性选择,看上去利他,但出发点还是利己。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这些道德律令早已存在于我们人类的基因当中,只要是人,就会有这种道德感。而且这些道德律令的存在是因为对人的生存有用,所以是好的。也就是说,道德是无需教育,也无法教育,是人适应环境的产物。
我们知道了道德这么高大上的东西也不过是兽性的一种繁衍品,那么法律这样毫无异议的人造物会与兽性发生关系吗?
法律本身和道德一样,是规范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不同处是法律是强制执行的,你不遵守,就会受惩罚。既然有惩罚,就说明法律的制定者就是强势者。法律的出现也意味着氏族公社的解体,国家的到来,一般史学家将国家出现作为文明开始的标志,当然对此后面老傅还会有话说。不管是在埃及和苏美尔的专制王国,还是地中海沿岸的古代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制定者总是部分人。在埃及或苏美尔,法律的制定者是法老或国王以及他们的官僚们。在地中海沿岸的古代共和国里,虽然有民主投票,但妇女和奴隶是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的。
法律的一个根本作用是保护生命及财产安全,在这方面体现了出自兽性的理性思维。不能杀人和伤人大家好理解,谁都想自己平平安安,野兽也会在危险前奔逃,随时有生命危险的社会肯定是没人想待的。但有些法律的兽性源头却不是那么容易识别。比如说,不准强奸妇女。
在现代,很多女人只要可能,就会穿得非常清凉,尽量展示出自己的女性魅力。要是哪个男人忍不住上去强行和街上性感的女人发生性关系,大牢伺候着。在现代欧美国家,你要是对着穿着妖艳的女性吹个口哨都有可能被告性骚扰,总之,女人诱惑男人可以,但男人强行和女人发生性关系不行。说心里话,我也很困惑,为什么会这样呢?
前面说过,制定法律的都是这个国家的强势人群。如果不制定禁止强奸的法律,漂亮的女人(漂亮的女人意味着后代会更健康,本章前面说过原因)很可能随时被任何男人播下种子,(进入国家形态后,人们走出氏族社会,大部分人互相间都是陌生人,仅仅靠道德约束已不可能),这样强势男人就没有什么优势了。因此,这些强势男人就要制定一项法律,以杜绝相对弱势男人对社会优质资源的侵占,这就是男人不准强行和女人发生性关系,而必须由妇女自由选择。因为如果让妇女自由选择的话,妇女们自然会选择这些强势男人。原因是妇女们需要一个强势的男人给她提供保护和支持(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大部分贪官都有那么多情妇了吧!在一个盛行丛林法则的国度,安全是个奢侈品,崇拜权力,获得一些保障,也是可以理解的,丑陋如雷振富这类12秒官员也能轻易获得很多漂亮女人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禁止强奸,甚至禁止性骚扰的法律一旦确定,妇女们可以尽情展示自己的女性魅力,与同伴竞争,以期获得最优秀男性的青睐,同时还没有被侵害的风险,其结果是最美丽的女性基本可以和最强的男性结合,其后代也最具遗传优势,对整个种族的扩张是有益的。最差的男性肯定得不到女性的青睐,这也是你在中国城市中很少看到娶不到老婆的男人,但在农村打光棍的男人却比比皆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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