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面獠牙——民主与基督教的关联(学逻辑系列)

不知从何时起,在华文界流传一种说法,说是民主制度来源于基督教,所以只有信仰基督教 的国家才能搞得好民主制度。
这种说法的最初来源已无法考证,但从说法的受益者和现在经常传播的人来看,毫无疑问是基督教的信徒和传教者无疑。
如果把这个说法用规范的逻辑语言写出来应该是这样的:
因为民主制度来源于基督教
现在民主制度实行的比较好的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
所以,要搞好民主制度,必须信仰基督教。
说出这种断语的人不好意思直接将民主制度与基督教等同起来,只能用一种含糊的语言指出它们的关联,然后用归纳法证明信基督教和搞好民主制度的关联,最后得出要搞好民主制度就必须信仰基督教。从这个断语可以反推,即:如果不信基督教,就搞不好民主制度。
在我们探讨这个断语的社会意义之前,我们先界定一下这个断语里各个概念的内涵,不然讨论就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讨论虽然争得面红耳赤,却无结果的原因,因为虽然争论双方用的是同一名词,但实际各自对这个名词的内涵理解完全不一样,基本是鸡同鸭讲。
这里面有三个名词:民主制度,基督教,国家。
国家,基督教,基本没有什么歧义。而民主制度是个什么东东,其实国人并不是很清楚。
现代民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选举权的公民投票选举政治团体,政治人物或决定法律的存废,其原则是一人一票,得票多者胜。但具体操作上又有各种形式:有德国这种选民先选政党在议会里占的代表位置,然后得胜政党派人出任政府总理的;也有法国这样直接选举总统,但在都不过半数的情况下可以对得票数前两名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还有美国这样议会和总统分别选举,总统选举中又采取选举人制,即规定得到州的选举人票多才算胜,最后算得是你赢得的州选举人票。所以会出现去年美国总统选举时发生的希拉里获得了比川普更多的个人选票,但因为川普在州选举人票数上领先而出任总统的事情。而在小国瑞士实行的是直接选举。选民投票给政党,根据议会中政党的席位决定七位国务委员由哪个政党派出,法律存废则由公民直接投票决定,任何公民对哪条法律不满意,只要他征得了十万个签名,就可以进行全民投票。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里是人手一票,从年满18岁开始到死去,除非被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之前,并不是这样。比如瑞士大部分的女人们直到1971年才有选举权,1990年,所有瑞士妇女才有选举权。另外,因为财富,肤色,选举权在历史上也出现过各种限制。
这种对选举权的各种限制来源于不平等,也就是歧视。但在远古时代,具体说大约6000年之前,人类社会中这类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那时的人们都生活在氏族公社当中,接触的人都是亲戚,也没有什么财产,女性地位也很高,甚至高过男性,在氏族事物中说话分量很重。
氏族公社决策过程都是采取众议众决的方式,即民主投票方式。因为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财产,所以领导人的推选也是根据能力,当上领导人也是尽义务。好在都是自己的亲人,尽义务也是应该的。(细节证据我还会在《人性兽性各走半边》中描述,这里就不展开了)
这种公议共推的原始民主制度随着金属的出现,生产率的提高,财富的出现而被破坏,这个世界被无数个庞大帝国统治,王权,皇权专制代替了原始民主制度。
但在希腊半岛上出现了意外。现代大多数政治学家们都认为,因为希腊多山临海的特点,使得希腊半岛上出现了多个小城邦,这些城邦规模很小,本质上是扩大版的氏族公社,互相之间谁也吃不了谁,所以原始的公议公推制度保留了下来。但此时能够投票的只有富裕的公民,妇女,外来者,穷人,奴隶是没有投票权的。
这种民主制度能够焕发出人的最大能量,聚齐起更多的智慧,所以希腊人经常以少胜多,以极少的兵力战胜庞大东方帝国的入侵,我们所熟知的马拉松战役,温泉关三百勇士就是发生在这个背景上的故事。
因为各种野心而爆发的伯罗奔尼撒战争虽然以斯巴达为首的一方获胜,但希腊半岛的实力已大为削弱,罗马人取而代之,成了地中海沿岸的霸主。
虽然希腊诸城邦被罗马人统治,但希腊城邦的民主传统依然在罗马社会流行。由罗马元老院,罗马会议,推选出的罗马执政官三权分立掌控罗马共和国(美国开国者设定的三权分立制度实际上是以罗马共和国的制度为蓝本的。所以说从来没有忽然从天上掉下来的东西,什么思想都会找到最初的源头的)。
直至公元前49年,凯撒(拉丁语:Caesar)推翻共和制成为终身独裁者。但这个独裁者在五年后被元老院成员在元老院门口刺杀,接下去凯撒的外甥兼养子屋大维击败凯撒的大将安东尼,在公元前27年成为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安东尼的妻子就是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七世,著名的埃及艳后)民主选举领导人的制度从此在全世界大国里就绝了种,大伙都清一色的帝国皇帝。
在接下去的四百多年的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从无到有,从一个小木匠加几个小伙伴的过家家,在公元五世纪成为了罗马帝国的国教。随着罗马帝国的肢解,整个欧洲四分五裂,罗马教皇成了欧洲实际上的皇帝。到了公元1077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还可以逼着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亨利四世穿着赎罪服光脚站着雪地里三天三夜向自己求情,可见罗马教皇的权势之大。
如此之大权势的罗马教皇采用什么措施推广了民主制度吗?除了烧死异见者,烧死巫婆,组织十字军与穆斯林打仗外,我还真查不到罗马教廷与民主制度有什么关系。所以,民主制度来源于基督教完全是个伪命题。
第一个被属下用法律的名义限制权力的国王是英国国王约翰,公元1214年野心勃勃的英王约翰向法国宣战,试图武力收回诺曼底(不错,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盟军登陆法国的诺曼底。以前这块地方属于英国,后来被法国人占领)。结果被法国人打得一败涂地。回国后的约翰缺钱缺粮,想让各个属地贵族们再凑些钱粮,小贵族们们趁机逼着国王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里面规定由25名小贵族组成的议会可以随时开会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占领国王的城堡和财产。在这个大宪章里,小贵族们的姿态很明白,您国王大人要钱要粮咱都可以给,但拿人钱财就得听人管,您国王大人要是乱来,咱就不客气,您的城堡和财产就是我们的了。另外不得随意加税,要加税需得到民意支持,同时还不能随意关押人,嫌疑人必须得到公正审判。这时是公元1215年。
独裁者都不会甘于受制于别人的,尤其是自己的手下。时机不对时,可以服软,放下身段,时机一到,立刻秋后算账呢,古今中外无一例外。不要和我说什么欧洲人是讲信誉的民族,是人都一样。
这约翰哄骗着钱粮到手,立马和小贵族们开战。这时的命运向着英国人民转过来了,大志未酬的国王约翰居然在1216年暴病而亡,留下了一个才九岁的儿子即位。年幼的英王亨利三世哪里是那些如狼似虎的小贵族们的对手,没这些小贵族的支持坐得稳坐不稳这国王宝座还是个事,只好投戟认栽。不过,事情一过,屁股坐稳,老毛病又犯了,《大宪章》被陆陆续续地删除,尤其是那条议会可以否决国王命令,并占领国王城堡和财产的第六十一条法案。到1225年,亨利国王18岁时,《大宪章》已经从63条变成了37条。不过,组建议会,不经公民同意不纳税,公开合法审判已经变成了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个传统随着“日不落”帝国传遍整个英国殖民地,包括北美,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继“日不落”帝国之后,美国又成为这种制度的好样版,英美的政治体系和司法体系成为了世界的潮流,延续至今。
在英国《大宪章》产生和变化的过程中,罗马基督教庭的反应耐人寻味。当时的教皇英诺森三世反对限制国王的权利,认为《大宪章》是无耻的要求,是利用武力和恐惧的结果,认为任何小贵族对权力的要求都是对国王尊严的冒犯。
教皇的这个表态实际上是完全符合《圣经》教义的。在《圣经•••罗马书13:1》中就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當服從在上掌權的,因為沒有一個掌權的不是出於神。所有掌權的,都是由神所指定的。虽然现在很多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说法,但无论从圣经中和现实中,在基督教的世界里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权利的。
圣经不仅让人在世俗世界中服从有权势的人,而且还要遵守自认为得到神谕的人的指挥,比如摩西,比如耶稣,比如教皇,比如神父。无论是天主教会还是东正教会内部都是等级森严。新教虽然没有罗马教廷这样的世界权力中心,但每个教派还是有严格的组织的,组织末梢的人也是号称“牧师”,即引领迷途羊群走上正确道路的人,所谓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口头说说,你真要挑战牧师的权威,多问几个为什么,这牧师实在说不过你的话,你离被开除出这个教会就不远了,当然,新教徒一般不烧烤人,烧烤的人都不是人,比如美国白人新教徒烧死黑人时,是根本不拿黑人当人的。
中国人一般把“五月花号”上签订的“五月花号宣言”作为北美民主制度的开端。但大部分的中国人可能不知道,在五月花号上有102人,但只有41个人投了票,未成年人,妇女,奴隶都没有被允许投票。作为清教徒的这些人,遵循古希腊民主制度一样的原则,将妇女,奴隶排除在投票之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呵呵,说说不行吗?
顺便提醒下大家,五月花号驶往美洲是公元1620年,已经是在英国实行议会制度4百年以后的事了。
目前可以查到的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在177674日通过的大陆会议宣言中是这样说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毫无疑问,宣言的起草者因为是基督徒,同时宗主国英国也信仰基督教,利用基督教理论关于上帝造人的概念,制造了美国独立的法理基础,为自己的独立找到了合适理由。
因为当时的美国不过是一个偏居荒凉大陆的小国,在世界上影响不大,平等的概念并没有在世界流行。
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8月,法国国民议会颁布了《人权宣言》,提出人生而平等,现代各国宪法中言论及信仰自由,三权分立,保护私产等基本概念也在这个宣言中明确提出。随着拿破仑的大军横扫欧洲,这些现代人权理念也带到了欧洲各个地方。虽然时有反复,但这些观点至今深入人心,即使是一些丧心病狂的国家也在明面上会将这些慨念写入宪法,比如那全国只有一个著名胖子的国家也是号称人民民主共和国的。
至今,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人生而平等的概念从何而来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法国人当然认为是自己独创,一直与法国人不对付的德国学者则认为法国人抄袭了美国人的《独立宣言》。作为第三方,客观地说,本人认为法国人受到美国人启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怎么说当年法国人和美国人是站在一起和英国人干仗的,美国人的《独立宣言》应该早就传到了法国。
看来基督教还是在现代民主制度形成中起了点作用的。且慢,不要高兴得太早。首先,当时无论是美国和法国,妇女和奴隶,穷人都是没有投票权的。这与所谓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完全是相悖的。美国的开国者提出平等概念,是为了代表北美殖民地向宗主国英国争取权利。法国的国民议会提出这一点是因为之前法国有三级会议,分别是教士,贵族和市民。教士和贵族比较起市民享有很多特权,所以由市民会议发展而来的国民会议要求废除贵族和教师的特权,每人一票。就算法国人是受美国人的影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一个实际的需求,与所谓的基督教没有什么关联。美国人还借助了下什么造物主,法国人干脆就不提了。如果基督教真的像现在某些狂热者那样宣称的具有平等的基因,法国就不会有什么教士议会,妇女和穷人,黑人就应该从开始就有选举权了。
其次,如果你去看伊斯兰教,佛教,在它们的教义中和基督教一样都是宣称信教者都是兄弟姐妹,都是平等的,都是要相互帮助的。至于在现实中怎么样,从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在现代世俗民主国家里做到了每个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过往的历史在平等问题上都是满把心酸泪,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国家都是国王,皇帝,苏丹,主教享有极大的权力,而底层人民就是会说话的猪狗而已,“平等”基本就一奢侈品。
最后,现代民主国家,人手一票,无论男女,肤色,富贫。但看看他们为得到这样人人平等的投票权是经过了多么艰苦漫长的斗争。南非的黑人在1993年才得到投票权,在1994年种族隔离政策才取消。而这个国家是个货真价实的基督教国家,记得还有个著名的主教图图。至于妇女投票权前面我已说过了,这里就不重复了。
所以,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概念不是基督教的当然产物,与你信奉不信奉基督教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它的产生和流行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的,但它的来源还是人本身拥有的原始诉求。至于为什么人类会有平等的原始诉求,我将会在《人性兽性各走半边》中详述,这里就省略吧。
当然,如果你硬要将平等的观念和基督教扯上关系也行,因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绝大部分的法国人都是基督徒。但很多神棍们却喜欢将法国大革命说成是无神论者弄的﹑可以和希特勒纳粹德国媲美的罪恶运动。其实神棍们会很失望的,因为德国纳粹们与德国的基督教会合作的也很紧密,希特勒本人也是个基督徒。整个欧美文化就是基督教背景,所有的东西多多少少你都能找到基督教的影响。神棍们总是将坏的东西说成是无神论者做的孽,好的东西往自己脸上贴,让人很无语。
谈完概念和背景,我们知道了民主制度,选举人资格等等与基督教的关系不大,甚至基督教本质上反民主的,是强调服从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要搞好民主制度必须信仰基督教这个判断能不能成立。
这个判断是基于一个使用归纳法的前提,即:所有民主制度实施的好的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
归纳法的好处是简单,你列举几个例子就可以让人觉得是这么回事。比如说这个判断,美国,法国,英国,德国都是基督教国家,也是国人心目中的民主典范国家。
但归纳法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它很容易被找到漏洞。因为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信仰基督教的国家搞民主也不怎么样,比如说菲律宾,比如说哥伦比亚,乌拉圭,巴拉圭等等,还有一些国家不是基督教国家比如日本,韩国,还有台湾也能将民主制度搞得像模像样。
这些国家的存在说明信不信基督教和搞得搞不好民主制度是没有必然关系的。你信了基督教,又可能搞得好民主制度,也可能搞不好民主制度。你不信基督教,可能搞不好民主制度,也可以搞好民主制度,总之,信仰基督教并不是搞好民主制度的一个充分和必要条件,简称为充要条件。
既然两个前提都不存在,“要搞好民主制度就必须信仰基督教”的判断肯定是错的了。但为什么这么容易被戳穿的断语能流行在华文界呢?
如果换个说法可能更清楚些:
因为不信仰基督教,就不能搞民主制度。
大部分的中国人确实是不信仰基督教的。
所以在中国是不能搞民主制度的。
这个结论推出来,大概大家就会比较清楚谁会喜欢这种说法了吧。这种说法与中国人素质差的说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总之这届中国人民很不行,至于何时行呢?
我不知道,反正我不会去信仰基督教。
如果只是往自己的脸上刷些金粉,多招徕些客户,骗骗无知少女也无所谓。但在中国,金粉之后,往往藏着巨大的獠牙,会戳死很多人的。

评论

  1. 怎么看王怡他们呢?为了什么呢?权?钱?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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